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努力实现公益诉讼最优解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将“为群众办实事”贯穿在检察工作的始终,着力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近日,由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周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南城县里塔镇欧坊村委会开庭,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县人民检察院以劳务修复生态替代生态赔偿的意见并当场宣判。

被告人周某某系南城县里塔镇某村村民,在年农历5月,为保护自家梨树等果树不被鸟类啄食,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果树周围设置粘网,造成20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其所捕获的鸟类均为红角鸮、斑头鸺鹠、珠颈斑鸠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鸟类。年3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就周某某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一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秉持着“求极致”的工作理念,承办检察官没有“坐堂审案”、“就案办案”,多次深入到周某某家实地查看情况,了解到周某某家中的女儿女婿均是残疾人,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考虑到被告人有通过替代性修复的基础和意愿,且单纯请求被告人赔偿不是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目的,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告人周某某完成公益造林等劳务服务代替生态损害赔偿的意见,这一意见得到县人民法院的支持。

为了切实打通为群众办实事“最后一公里”,承办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寻找适宜进行替代修复的公益林,配合林业部门扎实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县林业部门与被告人周某某签订替代修复方案,并进行技术指导,让周某某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来进行修复,同时在其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公开宣判来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目前,周某某已完成公益造林7亩,种植木荷株。

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对受损公益的及时修复,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中融入天理、国法、人情,创新办案方式方法,取得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来源:南城县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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