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环境司法理念,做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9月8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三家联动,在南城县建昌镇渔民新村开启“抚河流域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公开审理了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这是该法庭成立以来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南城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及近百名村民到庭观摩。
案情回顾
年7月3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潘某某骑摩托车携带自制电瓶、头灯等工具窜至本县新丰街镇林坊村的“公社林场”旁的河边,利用自制的电鱼机,捕获野生泥鳅、黄鳝约2公斤。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将缴获的水产品放生。归案后,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元。
经过依法审查,承办检察官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悔罪表现及其已经全额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修复费等情节,依法向法庭提出判处管制三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庭审结束后,办案人员及被告人等来到抚河流域增殖放流基地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在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向抚河南城段投放鱼苗4万尾。
(增殖放流活动现场)
在庭审前后,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以拉横幅、摆放展板、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及禁捕、退捕政策宣传活动。
下一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保护好绿水青山,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
要知道破坏生态易,修复生态难,切莫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公告
从年7月1日零时开始,对南城县全县境内天然水域和山、田、涧、溪水域(包含抚河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禁渔,全面禁止使用电毒炸等32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禁止违法垂钓。
来源|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元明辉
监制|邱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