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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了一起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林民(化名)是抚州市南城县某村农民,在自家的农田里养殖了小龙虾,养殖不久后,林民感觉不对劲:自家农田里的小龙虾明显少了。有村民告诉他说可能是被鸟吃了,林民听完后,于年11月到市场购买了2张捕鸟网,又找来毛竹,在农田边上设置了两个“陷阱”,希望能够抓住这群“盗食贼”。
网络图一个月后,林民照常查看农田,惊讶发现有四只鸟落入“陷阱”并已死亡。为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林民干脆就让这四只死鸟挂在网上直至被公安机关发现。
经司法鉴定
这四只鸟分别为松雀鹰、斑头鸺鹠、红角鸮、池鹭,其中松雀鹰、斑头鸺鹠、红角鸮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池鹭系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依法审查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林民未取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斑头鸺鹠、红角鸮各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网络图近日,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随着生态环境的日渐恢复,鸟类繁殖的速度也不断加快,鸟类偷食农作物、养殖物的事情更是时有发生,农户在维护自身利益同时,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小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温馨提示
年12月30日,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有效期3年,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通告》中明确了南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年全年均为禁猎期,禁止使用捕猎夹等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挖洞、设陷阱等狩猎方法进行猎捕。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抚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