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起执行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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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5号)精神,调整后的抚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发布如下:

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临新区适用我省二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用工为17.30元/小时:东乡区、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县适用我省三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非全日制用工为16.10元/小时。上述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年4月1日起执行。

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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