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破获一种新型犯罪
年7月27日,《信息时报》报道,“7月19日,荔湾警方破获一个新型犯罪团伙,该团伙涉嫌出租、出售网络翻墙软件以及自动“打水”软件,协助网络赌博。”
“打水”获利方式,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利用不同赌博网站对同一比赛的赔率不同,在两个网站下注完全相反的结果,获得其赔率差的“水钱”;二是利用赌博网站的消费“赠送”“返水”等活动,在同一赌博项目投注完全相反的结果,获得“赠送”“返水”盈利。
从年起,该团伙主要通过向赌博人员出租、出售“打水”软件的方式谋取利益,每份软件每月元左右的租用费用,人均年牟利约20万元。
该案的一个当事人家属向邓世运律师介绍,刑事拘留时涉嫌的罪名是开设赌场罪,逮捕时涉嫌的罪名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为什么不定开设赌场罪
根据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有一个前提条件,为其提供服务或者帮助。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该案中,出租、出售网络翻墙软件以及自动“打水”软件,并非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或者帮助,而是协助参赌人员“打水”牟利,因此该行为并非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而是赌博的帮助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为什么不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网络赌博的帮助行为,应该定性为赌博(共犯),《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但是,本案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打水”软件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工具(“打水软件”能实时监控各网站赔率,通过配置好事前注册的赌博网站账号密码,设置下注时机、金额),该帮助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该定性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一个参考判例
上述定罪逻辑,在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赣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中有充分的体现。在该案中,两被告人制作、销售非法软件,该类软件专门针对58同城网页漏洞进行攻击,盗取58同城网站上的公民个人简历信息。两被告人的行为,实际是为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帮助,但是法院并没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共犯论处,而是认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1为谋取利益,利用计算机编程先后制作了“ANYR”、“蓝鲸”二个非法软件,这二个非法软件都是专门针对58同城网页漏洞进行攻击,盗取58同城网站上的公民个人简历信息。王某1与王某2两人分工合作,由被告人王某1负责软件的运营和维护,由被告人王某2负责软件的推广与销售。
在出售上述软件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2应欧某1的要求,要王某1制作一款盗取公民个人简历信息的专卖“宝马软件”,此后,王某1将一款制作好的“宝马软件”传给了王某2,该“宝马”软件与“ANYR”、“蓝鲸”软件的性质和运行原理相似。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