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南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强(身份证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犯强迫交易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寻衅滋事罪;犯聚众斗殴罪;犯非法拘禁罪;犯窝藏罪;犯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查南城辉强投资有限公司属被告人孙强独资企业,该公司的全部资产属被告人孙强所有,本院依法没收该公司资产上缴国库。自本公告之日起,该公司的债务人不得向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清偿任何债务,一律向本院缴纳上交国库且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该公司资产,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南城县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饶法官、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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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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