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624道路交通事故分析

一、事故概况

年6月24日08时06分许,韩某龙驾驶苏HW**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金溪县国道自鹰潭方向往金溪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金溪县陆坊乡陆坊村路口时,由于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撞上前方一辆由刘某驾驶的赣FB2**8号中型普通客车,造成赣FB2**8号中型普通客车上乘客徐某梅、傅某兴、孙某良、郑某英、吴某女等5人轻微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韩某龙驾驶苏HW**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于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造成前方车辆乘客多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作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具有全部过错。

三、事故教训

(一)保持安全距离行车的重要性。该起事故中,事发现场为国道街道路段,车流量和人流量较大,肇事挂车驾驶员行驶至街道复杂路段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引发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如果驾驶人能提前采取减速措施,做到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该起交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二)乘客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危害。该起事故中,被追尾的中型普通客车实载9人,除驾驶员外,还有3名乘客使用了安全带,在事故中未受到明显伤害,其余5名乘客均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虽然该起事故为两车同向追尾碰撞,撞击力不大,5名受伤乘客也均为轻微伤情,但通过该起事故案例,充分证实客车行驶过程中乘客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所带来的巨大危害。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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