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中,劳动者因工伤亡,分包企业应否

裁判要旨

在建筑行业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分包企业之间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代表分包企业不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分包企业应当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年12月2日,梅平南进入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建筑公司)承建的荟萃中央项目部工地,从事泥水工。年1月19日下午,梅平南在工地做完事后,骑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后梅平南之子梅勇向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抚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年4月8日,因需确认梅平南与南昌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抚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经过临川区人民法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梅平南与南昌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抚州市人社局于年6月2日作出了抚人社伤不认字[]第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梅勇不服,向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历经行政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撤销抚州市人社局于年6月2日作出的抚人社伤不认字[]第3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抚州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抚州市人社局依据上述判决重新作出抚人社伤认字[]第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南昌建筑公司不服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南昌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昌建筑公司不服,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梅平南在下班途中在道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亡。

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南昌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中的泥工,全部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吴飞军,吴飞军又将此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吴江波,吴江波聘用梅平南因工伤亡的,南昌建筑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梅勇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确定梅平南的死亡属于工亡,梅平南与南昌建筑公司之间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南昌建筑公司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抚州市人社局据此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变更为认定工伤决定书。南昌建筑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确定抚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正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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