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耐心的调解,让我们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这是3月17日,莎车县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用半天的时间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后,当事人对法官的耐心、细心和诚心化解矛盾表示感谢。
原告于某与被告骆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骆某将房屋租赁给于某期限为一年,于某另支付元押金可使用骆某房屋内的空调、洗手池、嵌入式衣柜等物品,若租期届满,房屋内物品无损坏则将元押金退还给于某。租赁期间,于某认为骆某的洗手池、衣柜过于破旧,于是自行决定对洗手池和衣柜进行了更换并将旧的洗手池和衣柜进行了处理。租期届满后,于某要求骆某退还押金,但骆某发现房屋中的物品已经更换拒不同意退还押金。故于某将骆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都一致认可元的押金是保障房屋内的装修物品,但对于具体的物品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也都无法具体描述有哪些物品。且于某认为自己换的新的洗手池等物品要比原有的好很多,骆某应当将押金退还给自己。骆某则认为自己并未同意于某进行“装修”,并对于某提出反诉并要求于某将房屋恢复原状,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承办法官最终与于某和骆某一起来到涉案的房屋,一一核对了房屋中改变的物品,并在现场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骆某向于某退还保证金元。
至此,这起因租赁房屋引起的纠纷终于得到化解,双方握手言和,骆某也当场将押金元退还给了于某。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应当就房屋用途、是否可以装修以及合同到期后装饰物的处理办法提前达成协议,如在房屋租赁中需要装修,也应当经过出租人的同意,避免因为约定不明确引发纠纷造成损失。
本文图片均来自网络
通讯员:孙婷
编辑、排版:姜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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