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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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介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机构,对包括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拍卖等形式的招投标提供代理服务。

二、中介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的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有关内容,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政府采购人、采购供应商、评标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三、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服务活动期间,应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服从交易中心的管理。现场工作人员应佩戴身份标识牌,保持仪容整洁,举止文明,礼貌用语。

四、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交易时间,如确有必要变更交易时间,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并说明理由。开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及时与交易中心办理好交接手续。

五、进场交易项目原则上采取电子化方式交易,中介机构不得组织现场报名,因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报名的,须经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报名,不得在现场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六、中介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提供专家抽取依据资料给到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抽取终端抽取评标(审)专家。交易结束,应配合交易中心组织现场交易各方对专家现场表现考核评价、打分。

七、中介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场组织交易活动,及时布置会场,宣布交易会场纪律,不得故意损坏场内设施及相关设备,切实维护好交易活动秩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质疑和询问,配合交易发起方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交易中心、项目发起方、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八、中介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出评标区域,遵守评标纪律、保密纪律,维护评标秩序。

九、中介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发布项目信息。严格遵守保证金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增减交易保证金账号;及时提醒并配合交易发起方提交退款通知单,不得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

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城县分中心

年6月22日

来源:南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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